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

吴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重大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审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吴政发[2002]82号)和《关于印发吴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暂行办法》(吴政发[2002]13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联审事项范围
联审事项指须由两个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及其他需要联合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联审牵头部门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部门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主要联审事项及牵头部门为:
1、涉及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重大审批事项的责任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涉及建设规划重大审批事项的责任牵头单位为市建设局;
3、涉及外商投资项目的重大审批事项的责任牵头单位为市外经局;
4、涉及个体商贸项目、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及相关的前置和后置审批的责任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
5、涉及技术改造项目的重大审批事项的责任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
6、其他联审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牵头部门。
三、联审办理程序
1、对已明确联审牵头部门的事项,由服务对象将申报材料送交相应的责任牵头部门预审。责任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组织会审的,则出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通知书》,并通知涉及的职能部门予以办理,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再由牵头部门受理审批;如认为需要会审办理的项目,则开具《联合会审意见表》,并负责将审核资料下发给有关部门或服务窗口,确定现场踏勘和联合会审时间。
2、对没有明确联审牵头部门的事项,窗口受理后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联系。审批牵头部门确认后,出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其他办理程序与程序1相同。
3、各窗口对受理的联审事项,不能明确牵头部门时,应按“首问负责制”执行,或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科报告,由“中心”业务科确定联审责任牵头部门后,按程序1办理。
4、凡受理的联审事项,责任牵头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原则上由责任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审。
5、对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联办事项,原则上由责任牵头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无特殊情况应一次性完成。
6、对市领导的批办件或需特事特办的重大联审事项,由“中心”召集有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项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四、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中心”组织安排,原则上由责任牵头部门负责主持。
2、联审会议的参加对象由责任牵头部门提出,与“中心”商定后通知。
3、联审会议召开之前,责任牵头部门要通知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材料,一般情况下,会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材料报送“中心”业务科,由责任牵头部门或“中心”通知有关部门参加联审,并将联审材料送达,参加联审的部门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部门主管审批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应委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参加联审的部门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的等材料。
4、联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中心”签发。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部门和窗口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5、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各窗口接“联系单”后,按相应的承诺时限内尽早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报“中心”业务科和牵头部门。
6、对联审会议涉及但未进“中心”的部门,也应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吴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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